财*部上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限额至8000元
财*部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*策的公告 (中华人民共和国财*部公告2012年第73号) 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*策(以下简称离岛免税*策)效果,支持海南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,国务院决定调整完善离岛免税*策部分内容。财*部经商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、质检总局、食品药品监管局,现就离岛免税*策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对离岛免税*策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: (一)将*策适用对象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年满16周岁。 (二)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、餐具及厨房用品、玩具(含童车)等3类免税商品品种。调整后,免税商品品种扩大至21种,具体商品品种详见附件,其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、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。 (三)将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限额调整为人民币8000元,即单价8000元以内(含8000元)的免税商品,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,同时适当提高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(详见附件)。 此外,免税限额中如有剩余(或未使用),旅客可在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时调剂使用,相应扣减应缴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基,即旅客在以“商品零售价格-剩余免税限额”计价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,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的商品。 二、除以上调整外,离岛免税*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《财*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*策试点的公告》(财*部公告2011年第14号)的有关规定。同时,离岛免税商品须符合检验检疫、中文标签、产品认证、卫生许可、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。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。 特此公告。 财 * 部 2012年10月22日 附件: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商品品种名称免税购买数量(件) 首饰5 工艺品4 手表4 香水5 化妆品8 笔5 眼镜(含太阳镜)4 丝巾4 领带4 毛织品4 棉织品4 服装服饰5 鞋帽4 皮带4 箱包4 小皮件4 糖果8 体育用品5 美容及保健器材4 餐具及厨房用品4 玩具(含童车)5 注:1件商品是指具有单一、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商品,但套装商品按包装内所含商品的实际件数计算。上述商品中,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、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。